知名商品特有的权利的确立,前提必须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由一般商品向知名商品过渡、进化、提高的过程。只有在知名商品形成之时,其特有的权利才可能形成,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属于非核准性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权利期限。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从形式上看,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
二是在实质上,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1] 中顾知识产权网:【知名商品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著作权,2011年11月14日[引用日期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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