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淫乱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淫秽信息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违法犯罪;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5、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淫秽物品相关统计
2009年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案件1414件、1744人,审结1273件、1580人。各地法院将加大力度审理涉及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案件,对于向青少年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将被从重处罚。
另据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副司长、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负责人毛小茂介绍说,全国2009年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6595.8万件,其中违禁出版物488.5万件,淫秽色情出版物144.3万件,侵权盗版出版物5684.4万件,非法报纸、期刊278.6万件。关闭未备案网站13.63万余个,关闭或屏蔽淫秽色情网站1.5万余个,其中手机网站1.1万余个,删除网上不良信息150余万条,其中80%-90%的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
淫秽物品
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 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对青少年的危害
1 影响青年形成科学的性观念,形成科学的道德观
2 青年由于好奇心里去尝试将走向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3 对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发展不利
青少年获得的淫秽信息主要通过——网络色情信息和手机信息
从狭义上,色情信息是过度地渲染男女性关系并有伤风化的信息。
从广义上,色情信息还包括淫秽信息,淫秽信息是露骨地宣扬色情并具有诲淫性的色情信息,淫秽信息比一般色情信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制作、传播淫秽信息达到一定程度,可能触犯刑律。色情信息与一般揭示生理和性行为规律的科学知识不同,也与描写性行为的艺术作品信息不同,它具有挑逗和煽情的特点。也许两性关系是动物的本性关系,人毕竟是一种高级动物,必然也会发生异性相吸现象,加上色情信息的渲染,很容易使人迷恋,对一个人的正常的身心发展是不利的。
“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罪”在我国的《刑法》中称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具体的法律规定有: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图片2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1、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发邮件至599385753@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