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船舶位置的准确情况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项义务,因此这一条款在英美法国家都被认定为条件条款。如果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位置不准确,不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都构成船舶所有人的违约。对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船舶所有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英国法判例曾认为,将在一港外待泊的船舶说成在该港内,即构成了对船舶位置的误述,破坏了本条款项下船舶所有人的义务,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实践中,船舶所有人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不具体注明准确的经纬度,而是以“now trading”,“now under repair”,“expected ready to open at×××port at×××date”进行说明。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也往往会在租船合同中增加一条款——估计可装货日期(expected ready to load),而这一条款,在英美法下,同样被判为条件条款。面对这一条款,船舶所有人必须在订约时诚实合理的估计可装货的日期,并且在上一港口及时开航。但是船东在订立本租船合同时,不可能在上一航次完成后才开始,而订约时间越早,船期就越可能迟延,而且,在履行上一个航次时,船舶所有人往往很难控制快慢,甚至遇上不可避免的延误,即使是免责,诸如航行过失船舶搁浅,但是对于本租约而言,由于合同还未履行,本租约项下的免责条款不得予以适用,这样船舶所有人就很有可能被夹在两个租约中间,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船舶所有人往往也会在租约,如“金康94”,中规定,“如果顺利完成上一个租约或航次的话(as soon as her prior commitments have been completed),本租约中船舶估计可装货的日期为××日”,这样就将上一租约或航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排除在本租约项下了。这样一来,船舶所有人唯一的责任就是在订约时合理善意的估计可装货日期,相反,承租人此时的风险就非常大了,他只知道订约时船舶正处于营运中,以及船舶所有人诚实合理的估计的可装货日期,之后延误风险就都属于承租人了。所以承租人在使用“金康94”时,要尽力在这方面做出修改,而且越迟租船越好,因为时间间隔短,变化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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