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中的多数同意规则, 显示一种有关公共物品的方案,必须由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有超过半数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即一半以上的利益相关者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对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批准。
多数同意规则具有强制性,多数派可以把意愿强加于少数派,往往只能改善多数利益相关者的福利而损害少数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因此,公共选择中有最优多数的概念。多数同意规则损害少数利益相关者,这种损害称为外在成本,外在成本是一个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数的递减函数;为了使一个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数的数值越大,则协商所需要的时间越长,称为集体选择的时间成本。把外在成本函数式与时间成本函数式联立,则可以求出最优多数。
多数同意规则的优点,在于与一致同意相比决策成本相对小,容易作出决策。但它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存在多数人强制现象(多数人暴政)。这就是所说的外部成本。
2、与一致同意规则相比,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不再具有决定性,影响个人参与投票的积极性,最终影响真实的偏好显示。
3、存在多种结果的可能。“投票悖论”,即无法得出明确的均衡结果,而与投票次序有关。
4、无法表达偏好强度。个人只能排列出对不同议案的偏好顺序,但无法反映出偏好的强度。这可能在总体上产生无效率的结果,并同时可能产生投票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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