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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中文名: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所属行业:医学
  • 类型:职业资格考试
  • 组成: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试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临床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简介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报名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网上报名阶段和现场报名阶段,网上报名阶段时间一般每年2月中旬~3月中旬,现场报名阶段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4月月中上旬。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2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9时—3月15日24时,现场报名时间为2012年3月16日—4月6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报名材料

    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报名现场需准备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任何一个考点进行现场审核。

    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考试时间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7月份1日-15日,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2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8日:

    日 期

    时 间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9月8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考试科目

    基础综合课程:生物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预防医学,卫生法规

    专业综合与实践综合课程: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女性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其他相关(内科、外科)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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