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行为。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要坚持政党和主席团、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等规定。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
1.呈报换届请示(一般由本届委员会负责,如本届委员会委员缺额较多,应征求本单位党组意见,成立换届筹备小组负责,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1) 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换届选举的决定,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
2) 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换届的理由及时间,下届委员会成员及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
2. 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上报审批;
1) 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拟定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 召开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至下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支部可扩大至党小组长)讨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 下级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上报本级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4) 委员会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或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 做好其它会前准备工作。
1) 起草有关会议文件资料:本届党委工作报告(包括纪检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具体日期安排、会议议程以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印制选票。
2) 召开委员会或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并修改工作报告、选举办法(草案);研究确定换届的日期、议程等有关事项;有关材料呈报上级党组织,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3) 确定会议地点,布置会议厅(室),包括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可悬挂党徽,党徽两侧各插5面红旗),主席台上方会议名称横幅,主席台就座人员名签,音响设备(试听《国际歌》等有关歌曲),投标箱和记票板,对会议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二次投票等)的处理预案。
4) 发出会议通知(包括上级党组织参加会议人员)。
4.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1) 清点并宣布到会人数,确认会议有效;
2) 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际歌》第一段);
3) 致开幕词;
4) 宣布会议议程;
5) 书记向大会作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6) 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委员会候选人的批复;
7)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采取候选人自我介绍等形式;
8) 会中分组讨论:
a.讨论工作报告、选举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b. 酝酿讨论候选人,讨论或推荐监票人、计票人。
9) 委员会收集讨论情况,修改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监票人、记票人名单。
10) 逐项宣布并通过(采用举手通过方式)选举办法、监票人和记票人名单,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11) 选举:
a. 总监票人带领监票人确认有选举权党员人数,发放选票,登记发出票数;
b. 党员填写选票;
c. 投票:检查票箱,总监票人带领监票人、记票人投票,上届党委成员及主席台就座人员投票,党员按顺序投票;
d. 清点选票,公布投票情况:包括发出票数,回收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
e. 计票,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包括候选人、另选人的得票情况(以得票数为序)。
12) 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列)。
13) 当选委员(或委员代表)发言。
14) 到会上级领导发言。
15) 宣布会议结束。(新产生的委员会全体合影)
5. 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工。
1) 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向党委第一次会议报告。
2) 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工作分工,通过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报告。
6. 会后工作。
1) 上报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情况及选举结果,上级党组织备案、审批;公布上级党组织的报复(可印发通知)。
2) 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
3) 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进行,详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有团员3人以上,即可成立团支部。
二、换届选举的程序
1、 申请。上届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含差额),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确定正式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可多于应选人1—3人)。
2、 选举前的准备。拟定选举办法(必须差额选举),并准备好选票。
3、 认真总结团支部的工作。
4、 召开团支部选举大会。主要程序有:
⑴ 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到会团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团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选举)
⑵ 宣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大会通过,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⑶ 推荐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唱票、计票工作,候选人不能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⑷ 按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发选票。
⑸ 在填写选票前,说明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⑹ 宣布投票次序。
⑺ 由选举工作人员开箱验票并报告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原则: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有效,否则选举无效)。
⑻ 计票。
⑼ 宣布计票和选举结果。
⑽ 将当选的支委会人员名单报上级团委批准。
5、 支委会分工
新支委会选举产生书记,书记主持分工,并写出报告,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在一周内呈报)。
6、 上级团委批准
⑴ 审批支委会(接到选举报告后,在一个月内批复)。
⑵ 发文并抄送下一级党组织,找新当选团支部书记谈话。
7、 公布
⑴ 将上级团委批复向全体团员公布。
⑵ 召开支委会议,按正式分工开始工作。
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主要指居民委员会,在农村主要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 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
各个组织章程对于本组织换届选举都有详细的程序,在我国主要换届选举有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的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工作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集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实践性为一体的十分重要的工作,坚持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办事,充分发扬民主,是顺利完成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好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开展工作。要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选民和党员代表,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党的先进性。
(二)充分发扬民主,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凡是应该由选民和代表决定的事情,都要由选民和代表来决定。要充分发扬民主,不能怕麻烦、图省事、简单化,更不能妨碍、限制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要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民主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广大选民和代表树立正确的民主观,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证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提高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效性。
一是注意提出的代表比例、建议、方案或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是注意选区划分的科学性。要依据法律规定,本着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和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联系、监督当选代表的原则,按照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进行科学划分。
三是注意选民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干部、工人、农民、离退休人员、流动人员等各类人员和情况,按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排查,认真细致地做好登记工作,力求防止漏登、错登或重复登记现象的发生。
四是注意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有序性。对于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代表资格的审查、代表选举以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领导班子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严密的组织程序,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客观公正。
五是要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换届选举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认真执行政策,把法律与政策统一起来,对于法律和章程有规定的,要按法律和章程办;法律和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而政策有规定的,要按政策规定办;遇到法律、章程和政策都不够明确的,要持慎重态度,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真正把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
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将进行新一轮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了保证换届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严禁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严禁干扰换届。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2011年1月,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明确提出“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2、不准贿赂代表;
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电子选举系统是一种现代新型电子选举方式,体现了“科技一小步,民主一大步”的重大意义,如今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换届选举的场合。福建省组织部就曾经使用电子选举器在干部遴选时进行选举和评分工作,高度智能化与易操作性,大大的减轻了统计票数,分数计算等人工工作量。而汤阴县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即建成电子选举系统并投入使用。下面结合这三年的电子选举工作实践和体会,谈一谈电子表决的优点、不足和改进建议:
电子选举方式的优点在于实现了“四化”:
一是投票实现“无记名化”,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电子选举系统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只显示和记录汇总后的投票信息,不显示和记录单个选举器的投票信息,使投票人员不必再象过去那样“瞻前顾后”、“个人服从集体”,只需轻按选举按键,便可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进一步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方式的重大革新。
二是会议内容实现“多媒体化”,丰富参与投票人员了解候选人信息的形式。电子选举系统的显示器为大屏幕数字电视机,在会议听取审议报告过程中,可以切换程序播放候选单位提供的视频资料片,克服了过去“白纸黑字”的书面报告在信息上形成的单一和枯燥感,使在选举形式图文并茂,参与投票的人员能够更直观的了解候选单位。另外,使用无线和互联网信号源相连,机动性强,组装方便,可以跟据需要调整。在平时也能作为常委会和机关人员培训、学习反馈评估系统使用。
三是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提高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关选举信息及时显示到大屏显示器上,参加投票的人员可以随时了解到场人数、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会议议程、选举事项、选举结果等信息,重要信息还在电脑上长期保存,有效提高了会务信息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会议期间,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报到、选举情况及时打印出会议签到、选举结果报告单上。会议结束后,还可直接导出会议期间生成的有关信息,编制相关文件。
四是选举工作流程的“规范化”,极大降低错票废票率。通过提前输入选举的要求,如候选人数,应选人数,选票提交方式等规则参数,使错误填写的选票无法提交,并提示不符合规则的原因,帮助候选人正确有效的填写选票。尽可能使每位参与投票的人员的选票都能被成功收集进行核算票数。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电子选举系统的优点是主要的,但同时存在一定局限和不足,需要加以改进。主要包括:
(一)功能存在局限,目前使用的电子选举器,仅有极少数支持“另选他人”功能,故需要使用“另选他人”功能时,不是所有的电子选举系统都能完全适用。
(二)培训不足,缺乏标准的考核机制和质量监督体系。电子选举系统是具备较高科技含量的电子信息设备,不同于一般的电子产品,对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很有必要。对选举系统进行操作和维护的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相应资质。目前,统一的电子选举系统质量监管体系和针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机制还不健全,不利于电子选举系统的长远发展。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要坚持政党和主席团、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等规定。在我国,乡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
1、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发邮件至599385753@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