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并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后悔权制度的推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并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尊重市场规律与兼顾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后悔权在消费者手中得到有效行使,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以保护消费权益,规范销售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焦点一:消费者受欺诈将获赔原商品价3倍
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法争议的焦点。草案从“两倍”提高至3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刘俊海也指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甚至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研究中心教授胡建生表示:消费者要想获得赔偿,前提条件是要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而对于如何认定欺诈,立法存在一些明显缺陷。
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伯云建议:假一赔三力度不够,最好上不封顶。
焦点二: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焦点三:打击虚假广告,明确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刘俊海指出,该规定继承和发展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这是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特别是约束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碗等,让他们慎独自律。
刘俊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法律活动,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
2014年3月20日,新消法上周开始实施,网购“后悔权”让网购有了更多选择。不过,有消费者在退货时发现,除了新消法中规定的4类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外,电商纷纷将母婴用品、美肤化妆品、食品、保健用品等纳入不退货范围,不能退货的商品种类要比法律规定的多出1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虽然确定“后悔权”不适用范围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他建议增加“交易前,卖家与消费者双方自行约定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否则易生歧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表示,可以做一个名录列举出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可以作为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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