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停薪留职

停止发放工资保留职位

  • 中文名:停薪留职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Leave without pay
  • 属性:单位的一种惩罚方式
  • 停薪留职介绍
    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简介

    停薪留职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事物,国家劳动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3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办理过程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学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文件精神,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下列条款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的时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保证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岗职工的工资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2.不以____________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3.一切言论和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4.向学校缴纳劳保储备金(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缴费标准

    为月工资的______%,共计______个月),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和人员占编费______元,人事档案管理费______元/月,人员占编费

    ______元/月,共计______个月),两项合计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甲方保证做到:

    1.不给乙方下达工作任务,并保留乙方公职和编制;

    2.按规定给乙方调整档案工资,并计算连续工龄;

    3.按规定给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四、乙方停薪留职期间,保证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否则,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停薪留职期满,需调出学校,或按时回校自找接收单位上岗,不得续办停薪留职手续;如乙方逾期一个月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甲方按规定给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与学校解除一切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历史沿革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该政策自此风行,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

    1984年9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与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对停薪留>职的职工重新作了界定,即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规定:“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允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1994年劳动法颁布,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停薪留职的做法便被停止执行。

    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1999年5月20日,福建也印发类似文件。“停薪留职”政策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渐趋式微。

    2008年,山东出台新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内部将不允许存在“停薪留职”。

    2014年1月,江西省印发的《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规定,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相关问题解答

    1、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后养老保险该怎么交?

    如果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话,企业就应该负责合同约定好的养老保险的交纳工作,不能推给个人。如果劳动者离开了原单位,那么他以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依然有效,可以继续交纳。

    3、停薪留职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职,只是留给他回来时的一个工作岗位,是否原岗位,企业有权决定,停薪已在事实上说明他在留职后没有从事原单位劳动,所以才不支付工资。其次,工伤保险费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的,既然已经停薪,工资总额中当然不应该包括“工资”。

    4、单位有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从事的职业吗?

    无权干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从事的职业,只要是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个人可以做出选择。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属合法的经营,单位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

    5、停薪留职违约致劳动关系解除能否得补偿?

    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停薪留职”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抱无所谓态度,甚至不辞而别,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用工单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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