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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手续

结婚登记的流程

  • 中文名:结婚手续
  • 外文名:Procedures for marriage
  • 别名:
  • 结婚手续介绍
    登记结婚时的流程即称为结婚手续,在我国,结婚登记要求双方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登记条件

    一、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n

    二、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n

    三、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n

    ①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n

    ②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n

    ③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婚前体检

    婚前体检是青年男女的一件好事,是实现优生的第一步,理该受到准备完婚的青年男女的和重视。

    男女婚前体检内容如下:全身检查主要是体积、营养、发育、精神状态、五官、血压、体重、心、肺、肝脾、外生殖器等是否正常、有无畸形炎症。女方需检查乳房发育情况,有无肿块,妇科检查应作肛查,了解子宫发育及附近有无肿物等。

    辅助检查:X视光胸透了解心肺情况,验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和HAA(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试验);女方还需检查阴道分泌物、查念珠菌、淋病双球菌和滴虫等。

    通过婚前体检及婚前指导,给自己一次全面的系统的健康检查机会,是有益无害的。

    提交证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n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注意事项

    1、《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比如女方的户口在A地区,男方户口在B地区,现双方在C地区工作.那么二人不能在C地区结婚,只能在A地区或者B地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户口本

    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与本人现状相符,即:未婚、离婚、丧偶,未变更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外地人员户口本本人页上没有户口专用章,需将整本户口本带来。集体户口者,需将本人户口页原件借出,并将集体户口首页复印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后一同带来。

    3、身份证

    临时和正式均可,需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的手续及所需要的材料如下:(适用结婚后户口迁移手续)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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