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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领域术语

  • 中文名:科技成果转化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
  • 转化途径:直接和间接
  • 概念类别:广义和狭义两种
  • 作用机构: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 目的:为提高生产力水平
  • 科技成果转化介绍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

    概念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

    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转化途径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2016年1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先进国家这一指标为60%至70%。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祝连庆表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需要政府、高校和研发机构,以及企业三方同时发力,唯有如此才能研发出更适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高科技成果,并进一步转化成高附加值的产品。”

    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

    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主体作用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风险性事业。没有政府作后盾,没有政府资助,单个个人或企业很难做到。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转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导,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政府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我国科技体制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长期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转化。

    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有效的产业政策和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组织集团化,从而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形成规模能力。

    (二)企业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仍然通过资金、人力投入来实现量的扩张,通过上规模来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质上取决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吸纳科技成果能力和经营能力,而不是仅靠资金、人力的投入上规模来实现量的扩张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断提高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勇挑重担,使企业寓科技成果于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之中,真正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三)高校及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导下,随着“211工程”、“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高校正逐渐发展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生力军,高校科技工作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机构承担建设了一大批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积极承担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防军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务,使高校总体科技实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知识贡献与社会服务能力大大增强,正在成为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强大力量。

    自技术市场开放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它们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沟通了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的联系,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切入点,是技术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对于技术市场化的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广机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商城、技术开发公司、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形式。

    政策展望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力,尤其是资源配置、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兴起,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在加快。2015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增至453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30家。技术交易总额达到9835亿元,同比增加约14.7%。

    国务院2016年2月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部署。“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着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

    “十三五”期间主要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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