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我就开始思考:人为什么活着?
这个问题一直盘旋、冲突在我的心中,挥之不去,解之不能,令我寝食难安。
为求解脱,2001年9月,我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北大读研期间,我孜孜追问,苦苦求索。2003年6月底至11月初,这个问题又衍生出更多的问题,纷纷凝聚成文,喷薄而出。
我的这本小书,以人的“自爱”本性为根基,在充分认识自我的前提下,通过对自己生命力的开发和修养的提升,逐步实现爱心、力量和修养的发展和完善,从“爱己”走向“爱人”,做到“爱己及人”,充实孔子一味爱人,有点虚伪的“仁”。
进而,以“爱己及人”为精神动力和能量源泉,同时综合道家的“独立自由”,兵家的“自为全胜”和“新文化运动”的“民主与科学”等思想,对儒家的“内圣外王”理想进行改造,提出“自强济世”的新理念,即“新道”。
接下来,对《大学》所提的用来指导人们修养、生活和人生理想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进行损益和改进,提出新的“八条目”——“心诚、守信、互爱、互利、敬业、富家、报国、济天下”,用来支撑和实现“爱己及人”和“自强济世。”
然后,走“新道”,做“新人”。立足于人的“自爱”本性,进一步弘扬“民主与科学”的近代精神,通过“自知”、“自爱”、“自强”、“自修”,践行“自由”、“平等”,增进“民主”、“法治”,为人的“爱己及人”和“自强济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生活”,在对它的追求和建设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能最大限度地释放自己的潜力和能量,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收获足够的快乐和幸福。
中国的近现代史,已经明确揭示儒家思想的种种局限,反复证明儒家思想难以催生近现代文明。但我们今天的思考和生活,仍不同程度地受儒家思想的熏染。甚至可以说,没了儒家思想,就不再有中国文明和华人社会。所以,我虽然对儒家思想进行了很多的质疑和批判,但还不能不沿着儒家的道路继续往前走。
参加工作后,我对自己的这些文章一直牵肠挂肚,并在暗中身体力行,感觉相当顺畅、快乐。
经朋友催促,我把它们正式整理出来,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有兴趣人们更深入的思考。
中和先生是律师,他在用法律呵护民众幸福生活的同时,也为自己深爱的土地和人民,献上一份浓浓的人文关怀。作为中和的第一读者,我被感动了。这是解读幸福的一本书,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感情和社会责任,会让人对幸福有更深的理解和把握。相信阅读此书的读者,会平添几分精神的追求,多几分灵魂的善。那时对于幸福究竟是何滋味,会有不同的感受。——杜丽燕(北京社科院哲学所所长)
中和先生让我们在不平静的文化情绪中,重新找到了思索幸福的线索和品味幸福的基调。——朱红文(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代序
自序
引言幸福是什么
第一部分人(人是手段,又是目的)
第一章人的内涵
一、人
二、我是谁
三、我从哪里来
四、我到何处去
五、我为什么活着
第二章人的本性
一、人有无本性
二、什么是人的本性
三、本性自爱
1、什么是自爱
2、自爱的倾向
3、自爱的发展
第三章人的生命力
一、人的生命力
二、生命力的内涵
1、体力
2、脑力
3、心力
三、生命力的开发
1、刚健
2、柔韧
3、中和
4、日新
第四章人的修养
一、人的修养
二、律己
三、助人
四、赞天地
第二部分道
第一章道
一、道
二、历史中的道
1、《周易》之道
2、道家之道
3、儒家之道
4、兵家之道
三、传统国人之道
四、传统文化的近代转型
第二章新道
一、新道的来源
二、新道的内涵
第三章新道的要求
一、心诚
二、守信
三、互爱
四、互利
五、敬业
六、富家
七、报国
八、济天下
第三部分新人
第一章新人
一、前人的足迹
二、新道与新人
三、新人
第二章新人的追求
一、自知(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二、自爱(爱自己,爱别人)
三、自强(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
四、自修(修束言行,涵养心灵)
五、自由(我的生活我做主)
六、平等(你和我和他一样)
七、民主(大家的事大家说了算)
八、法治(幸福生活的保障)
第三章新人的成功之道
一、为可为(凡事要量力而行)
二、胜必胜(不打无把握之仗)
三、不居功(退一步海阔天空)
第四部分新生活
第一章生活
第二章自己的生活
第三章新生活
结语做个幸福的人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李冠锋)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事件持续发酵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中国网友给予的强烈关注和愤怒也引起了外媒的注意,美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多国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李天一一跃成了“国际名人”。
田参军律师受该案被害方杨女士委托成为维权律师。
2013年7月11日,田参军律师受李天一案被害人杨女士发表声明。
看到涉嫌强奸杨女士的李某某的新聘律师发的声明,及其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表态,被害人杨女士感到极其悲愤、痛不欲生,特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一、尽管经田参军律师解释,被害人杨女士认识到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她仍然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首先,本案经过公安机关的反复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李某某涉嫌强奸犯罪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而且,在李某某前任律师面临李某某母亲过高要求——“欲让律师写一公告,称李某某未参与涉嫌强奸案”,退出该案代理的情况下,李某某的新聘律师仍无视滔滔民意和客观事实,欲对其做无罪辩护,实在令人极其震惊!
其次,被害人杨女士已经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被害人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张扬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经历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利用其势力来掩盖此事,甚至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但被害人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一个外地弱女子落难和无助之时,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被害人杨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令杨女士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更加悲观失望。一方是大名鼎鼎的公众人物,一方是外地来京的无助女子,被害人杨女士除了听天由命外,只能是无边的愤怒!
再次,被害人杨女士听说,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新聘律师,比较擅长刑事辩护,有较好的行业声誉。但不知为何,此次其竟然不顾自身的形象和声誉,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执意欲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为其深感悲哀。希望该律师能换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二、李某某的两位新聘律师所发的律师声明,片面陈进事实和引用法律,过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1.该声明说“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是片面的。
首先,并无证据证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率先向全社会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众所周知,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信自的,是某位自称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相反,该分局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因为,直到今天,该分局顶住巨大舆论压力,始终没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不仅如此,甚至就连己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没有披露。
其次,该案情被披露后,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以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或许,期间有的媒体报道的尺度较大,对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但并不宜据此认为是对他们的故意侵权。
因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我国著名的歌唱家、“老艺术家”,长期以来,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具有很好的社会知名度,享用了较多的社会资源,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众人物。而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侵权对于一般人,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某某作为公众人物的儿子,从小被其父母带领参加各种文艺演出和社会公众活动,同样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也可视为社会公众人物。其隐私也同样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换句话说,媒体有代表社会对他们的私生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
2、该声明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来论证应当对尚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进行保护,是片面的。
因为,国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枉利。在该部法律中,不仅规定了社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更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呢。是否让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李某某辍学了呢。
再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此项义务呢。是否对李某某进行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肓。甚至是否进行了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教育。
3、该声明还说,“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
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她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照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饭店、酒吧等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妻女,那么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何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就不是强奸吗?
被害人杨女士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为自己的委托人服务的立场和心情,但希望他们能够尊重事实,在法律和职业伦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辩护工作,不要为了某种不便言说的原因,挑战法律和公众的底线,并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2001年8月,田参军考取了北京大学的法律硕士。交纳了15200元学费后,原以为可以就此顺利进入北大的田参军,却因出生日期问题经历了几起几伏。
第一次遭到学校质疑,是在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的时候。田参军在河南大学的学籍卡片、学籍表和毕业证书上的出生日期都是1978年4月,而他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却是1972年9月25日。北大质疑田参军的毕业证书有诈,最终河南大学出具了一份证明为田参军暂时解了围。但北大始终没给田参军发学生证。北大法学院要求其上交材料,将真实的出生年份和求学经历告知学校。
此后田参军共向法学院提交了6份材料。
在前4份材料中,田参军一直是以“1978年4月27日”这个出生日期版本为依据介绍情况,而这些材料最终没有得到法学院的认可。院里仍然坚持要田参军出示一份真实的汇报材料。
田参军称,为了博取校方的同情,他写了一份长达5页的“我的自白”,即第5份材料。在“自白”中,田说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74年4月17日,并称由于高中时无知,“为了将来有利于录取,便把自己的年龄填小了几岁”。他还在材料中说,自己曾换用他哥哥的姓名,后来连出生日期也改成了哥哥的。他说,这些其实都并非事实。
最终,学校认定田参军冒用别人姓名和出生年月的证据,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关于取消法学院田参军入学资格的决定》。
2002年4月2日,田参军又向负责老师提交了一份《真实情况反映》,将自己的出生日期重新改回了1978年4月27日,并称“上述情况,绝对属实,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而此时,田参军河南老家的派出所又出具了一份田出生于1976年4月17日的证明,这么一来,田的出生日期出现了4个不同版本,让事情更加扑朔迷离。
2004年3月,田参军以他和北大签订了培养协议书,而北大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北大告上法庭。
2004年4月,海淀法院作出判决:现北京大学根据调查之情况认为田参军冒用其哥哥姓名,在报考过程中曾多次更改出生日期、向学校隐瞒真实情况,并据此取消田参军的入学资格并无不当,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驳回田参军要求北京大学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田参军仍然觉得不满。他认为,自己生日的混乱仅仅是“诚信瑕疵”,他是实实在在凭本事考上北大的,学校不能因为他的这点瑕疵而取消了他的求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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