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是指由法定机关(一般指科技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范围内经实践证明先进、成熟、适用,能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其内涵与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基本相一致,是无形资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是新颖性与先进性:没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不能作为新科技成果。
(2)是实用性与重复性: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重复性是可以被他人重复使用或进行验证。
(3)是应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技报告等。
(4)是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确认:通过专利审查、专家鉴定、检测、评估或者市场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确认。
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成果”定义为: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试验和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意义的结果。
“科技成果”一词频繁地被人们所使用,并且也出现在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上,然而对该词却没有明晰统一的认识,从而造成了很多问题。“科技成果”一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它是从“科学”一词演化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初期、市场经济成熟期以及加入WTO后,它的内涵均有所不同。在新的时期,为了明确认识,把“科技成果”分解为“科学成果”和“技术成果”两部分,并把“软科学成果”排除在“科技成果”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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