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之关系问题,是困扰法学的一个歌德巴赫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将其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那里危崖林立,狂风肆虐,巨浪滔天,曾经吞噬了近代欧洲众多航海家们的船只和梦想,而法学家若想解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问题的话,实不亚于尝试以一叶扁舟横渡这个风暴角。但法学家又无法回避这一问题。
法律(学)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及其司法适用和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即便这种关系是剪不断、理还乱的。
庞德教授,这位霍姆斯所言“极其博学又富才华”的法学家,于1923年以“法律与道德”为主题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发表了系列讲座,开始了他的好望角之旅,并最终形成了本书。
不过严格说来,庞德并没有为我们标出一条安全的航线,他所做的工作,犹如一位见证历史的川上智者,将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法学家们竞渡好望角的成败得失,向我们娓娓道来。更形象地说,庞德就是希腊圣山上的守林人,他不带路,却教授人们如何在荆棘丛中识别出自己的路。
前言
上世纪法学着作的三大主题是: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史的解释。19世纪三个法学流派对第一个主题展开了持续一个世纪的争论。分析法学家和历史法学家探讨了第二个主题,他们反对18世纪根据道德来识别法律的做法。几个哲学流派对这一主题也进行过讨论,提出了法学从属于伦理学的理论,以及其他与此成对比或相对立的理论。
第三个主题和分析法学派无关。历史法学家和哲理法学家们参照伦理解释和政治解释,对其进行了讨论。稍后的机械社会学家们主张人种学和生物学的解释,而其他学派,尤其是经济唯实论者,力主某些经济形式的解释。关于法律之性质以及法律史解释的争论,都和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争论密切相关。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只是法律之性质问题的一个方面。此外,对法律之性质的看法,蕴含于所有对法律发展的解释之中。
当今关于法律之性质的讨论,即将被关于法律之目的或目标的考虑所取代。同样,以往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讨论,即将被并入关于法律在整个社会控制过程申的地位这一更广泛的考虑之中。有关法律史的解释,争论也不再以那种假设为基础,即存在某种单一的理念,凭此可以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解释所有关于法律和法律史的现象。
但19世纪的讨论绝未因此而丧失其重要性。我们的工作离不开已有的法律材料和法学工具,惟有批判地研究昨日的法学思想,才能把握那些材料及其潜在价值,以及那些工具的潜在价值。
因此,上世纪的法学思想史应当成为今日一门实际的法律科学。这部历史的某一块,应当是对有关法律和道德之关系的法学思想之论述。但必须铭记,它只是一个宏大故事的某个部分。
如果它以这一形象出现,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它必定是从整体中所分割出来的一块碎片。另外,如果打算仅以几个简短的讲座对其进行介绍的话,介绍者就必须尝试这一分割过程。这种尝试是有意义的。因为今日法学家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像上个世纪那样,去评判法律科学之现有目标的价值。
这种评判的第一个步骤。应当是完全理解所要评判的学说。要做到这一点的话,必须了解催生这些学说的需要,以及它们与所处时代之法学问题的关系。
对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全面探讨,将涉及到当今的社会哲学和社会学理论,就如我苦心寻求进入上世纪历史的、分析的和形而上学的理论那样。但是讲座安排方面的限制阻止我这么做。另外,一个次要的任务——如讲座所特意说明的那样,是为充分探讨当前的理论作一必要的先导。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美国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与传统的主流法学不同,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法"这种现象,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不同的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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