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

证券交易佣金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

中文名:证券交易佣金 外文名: 别名: 依据:《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证券交易佣金介绍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

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目前的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坂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佣金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单一的固定佣金制;

二是差别佣金制,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进行划分,然后规定不同的佣金费率;

三是按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

四是浮动佣金制,即设定最高、最低或者中间的佣金比例,允许在此基础以下、以上或上下区间浮动;

五是佣金完全自由化。

有关最新的佣金收取标准,投资者可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最新公布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1、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

依据前述法规、规章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谓的零佣金、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给予佣金回扣也应是明扣,而不能是帐外暗扣,如果证券公司在吸引投资者时采用前述行为和手段,就不仅是经纪业务违规定问题,其还有可能涉嫌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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