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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2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行政区类别:开发区 所属地区:中国华东,浙江省 电话区号:0577 邮政区码:325000 地理位置:浙江省东南部 面积:近40平方公里 方言:吴语瓯江片,闽语,畲语等 气候条件: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 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 火车站:温州站,温州南站等 车牌代码:浙C 批准时间:1992年3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介绍
1992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区东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浙江南部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始了在一张白纸上描绘发展蓝图的创业历程。如今,在这块5.11平方公里的区域上集聚了一批电气机械、通讯设备、服装、鞋革、塑料制品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显着,单位面积的投入产出位居全国开发区前列。建区以来,温州开发区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1]

概述

建区以来,温州开发区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设厂,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异常活跃。到2004年底,累计引进项目1007个,引资168.78亿元,其中外资项目249个,总投资11.42亿美元,合同外资4.0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初步形成了以服装、皮鞋、眼镜、制笔等为主导的温州传统产业和以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等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并存的具有一定区域特色的产业格局,2004年全区实现GDP66.35亿元,工业总产值165.75亿元,财政总收入10.82亿元。综合投资环境指标进入全国国家级开发区20强。

高新技术园

温州高新技术园区是1998年12月1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浙江省科委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坐落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南面扩展区内,规划面积4.33平方公里。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目前,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0.5平方公里启动区块已基本开发完毕,首期开发的0.7平方公里起步区正面启动建设。

高新园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紧邻温州市行政中心区,距火车客运站2公里,距飞机场18公里,距龙湾万吨级码头7公里,甬台温高速公路紧贴高新园区东面而过,高新园区南面毗邻金丽温高速工路,疏港公路、汤家桥路、欧海大道等城市主干贯穿其中,区内辟有大面积公园与道路水系配合形成绿化系统,分别延伸到东南面大罗山景区和西南面湿地风景旅游区,构成天然的绿化和生态系统,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理想之地。

高新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坐落于高新园区起步区黄金地段,拥有2万平方米孵化大楼、通用标准厂房以及职工宿舍生产、创业服务设施,为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扶持政策、共享服务设施和金融网点、创业基金、市场开拓、人员培训、咨询诊断、信息网络、技术贸易等孵化服务,可减少科技中小型企业创业风险。创业服务中心是高新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技术创新的示范点和高新园区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发区滨海园区

为了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温州,

促进产业升级,扩大对内对外开放,2000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温州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开发建设。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位于东海之滨、瓯江口南岸,离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21公里,温州铁路货运站13公里,龙湾万吨级码头11公里,温州机场3公里。滨海园区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北邻温州机场,南接瑞安丁山,西邻滨海大道,东至沿海规划围垦大堤。起步区6平方公里。

滨海园区主要以引进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为主,逐步形成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兼顾并重,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功能配套齐全的现代化新城区。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拟分三期,用15年左右时间开发。第一期,完成6平方公里的开发任务,形成一个以工业为基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工业区。目前,园区启动开发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并已初步具备进场条件,力求3年内初见成效,5年后形成规模。

成就

截止2001年底,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开发土地6.85平方公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9.57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5.38亿元。已累计引进项目793个,总投资93.18亿元。其中外资项目161个,总投资3.8亿美元,合同外资1.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6850万美元。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2个。内资项目632个,总投资60.6亿元。区内共有11个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火炬计划,11个产品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10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3家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建区十年来,开发区工业经济持续保持35%以上的高速增长。形成了以服装制造业、皮革制品制造业、普通机械制造业、电力生产业为主导的产业格局。2001年,开发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0.37亿元,同比增长42.05%,工业总产值75.32亿元,同比增长42.36%;工业增加值19.89亿元,同比增长49.59%;出口创汇1.85亿美元,同比增长19.04%;税收收入4.92亿元,财政收入4.95亿元,同比增长19%。

经过十年奋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功走过了初创起步、基本成型阶段,已跨入一个发展提高的新阶段。为了进一步提升区域吸引力和竞争力,管委会决定从2002年到2006年,在开发区实施综合投资环境升位计划。目标是通过5年的努力,使温州开发区在国家级开发区中的排名上升到中游水平,使投资者来这里投资更方便、更快捷,企业在这里发展更快、更好。到2006年底,全区累计引进资金将达到200亿元,其中外资项目总投资8亿美元,合同外资3.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2亿美元。当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80亿元,工业总产值220亿元,出口创汇5亿美元,财政收入1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5亿元。

条例

(1992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

第三条开发区在温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新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外引为主、内联为辅的原则,积极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重点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并根据需要兴办第三产业。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兴建基础设施。鼓励国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鼓励国内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六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污染环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兴办的项目。

第七条开发区可以设立外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八条开发区应当为开发区内的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第九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房地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六)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七)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九)协调温州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十)处理开发区的一般涉外事务;(十一)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十二)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十三)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精干、高效的职能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事务,并为投资者提供优良服务。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开发区的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温州市有关部门或其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三)外商独资经营;(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五)租赁经营;(六)购买开发区内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五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或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投资者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在开发区设立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财政、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歇业或中途歇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按规定程序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中国境外。

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人民政府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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