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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师考试

鉴定育婴师职业资格

中文名:育婴师考试 外文名:Nursery teacher examination 别名: 类型:考试 时间:2003年 对象:护士及医护
育婴师考试介绍
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在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方面均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量。[1]

简介

2003年2月《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正式颁布。提出了科学育婴的理念和知识体系以及训练方法,突出了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从育婴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知识水平和技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首次将从事0-3岁婴儿护理和教育的人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来认定,为了保证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全面推出国家育婴师(员)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形成了科学、规范的育婴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认证体系。

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在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方面均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量。通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可以使准备就业、择业的人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已经在职人员充实知识、提高技能和综合素质,在日益规范、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中实现个人价值,实现育婴职业社会化、服务职业化,促进我国早期教育市场的发展。

考试要求

1.考试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

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40平方米和相关育婴设备(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

3.考试申报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④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②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④取得本职业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鉴定方式:本职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考试内容和形式各个省份不一致,可咨询当地培训机构。

(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5)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操作四个工作内容。

4.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证书显示信息:持证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及等级、理论知识考核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评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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