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互相冲突的,通过讨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可能会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由于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我国,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承认其效力。
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因此也有专家认为,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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