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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法律规范

中文名: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外文名: 别名: 实施时间:2013年9月1日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介绍
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计生会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际,组织医学专家对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 。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计生委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际,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内容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nn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nn(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nn(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nn(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nn(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nn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nn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nn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nn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nn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nn(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nn(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nn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nn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nn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nn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nn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nn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nn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nn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nn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nn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nn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nn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nn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nn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nn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nn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nn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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