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
不同国家的政府组织形式和名称有很大差异,但都与其政权性质相适应。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所领导的政权是人民政权,政府是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根本宗旨。按管辖权力范围,政府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政府是我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通称,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解放区设立了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甲午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改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1958年7月我国开始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八中十次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公社的社长,就是乡长。“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1月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被夺取权力,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后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议改称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从此以后,被革命委员会所替代。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设立了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决议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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