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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

金融学术语

中文名:债权人权益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金融学 概念: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特点:有确定的偿付日期
债权人权益介绍
债权人权益是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企业将来应归还债权人的债务,会计上称之为负债。

定义

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负债。

不同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虽然都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差别。

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要求权;而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可见,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当企业进行清算时,在支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后将优先用于偿还负债,如有剩余资产,才能按比例返还所有者。

债权人权益是负债,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影响因素

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其中,债权融资是上市公司调整财务结构和股权获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在调整财务结构和实现股权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常常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因此,深入分析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对怎样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因素包括股权的支配作用、经营者的地位和立场、现行债权处理政策导向、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观念陈旧五个方面。

一、股权对债权起支配作用。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债权人(委托人)与债务人(代理人,为简化,假设不考虑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摩擦)之间关系。

当借款合同一旦成为事实,资金一旦进入上市公司,债权人就基本上失去了控制权,股东就可以通过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在发生财务危机时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债权人对上市公司资产具有优先但固定的索偿权,而股东对上市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上市公司剩余资产具有无限的索偿权。

“有限责任”给予股东将上市公司资产交给经营者而不必偿付全部债务的权利,“无限索偿权”给予股东获得潜在收益的最大好处。或者说,有限责任使借款人对极端不利事态(如破产)的损失事有最低保证赔款人的收益不可能小于零),而对极端有利事态所获取的收益没有最高限制。

这种损益不对等分配使得股东具有强烈的动机去从事那些尽管成功机会甚微但一旦成功将获利丰厚的投资活动。如果投资成功,债务人将受益可观;如果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大部分损失,其结果是财富从债权人手中转移给了股东,而风险则转移给了债权人。

特别是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危机、面临破产的时候,上市公司股东就会采取转出资金或分发现金红利的形式保护自身利益,有的会选择特大风险的投资项目投资,盈利了对股东有利,亏损了则亏的是债权人,这会使上市公司陷入更为严重的财务危机。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债权人处于不平等地位,股东拥有主动权,而使权人是被动的,即股东支配债权,是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客观存在。

二、经营者的地位和立场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上市公司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主要特征的,而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股东)和拥有经营权的经营者都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主体。因而可以将两者统称为双元控制主体。

上市公司双元控制主体的存在,体现了上市公司“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特征:一方面是鼓动对经营者的控制,因为股东拥有对经营者的评价和任免权,同时也决定着其报酬的高低,因此可以说经营者是在股东的控制之下进行经营的:另一方面,虽然股东拥有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但在经营过程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为经营者所拥有,股东必然依靠经营者“尽心尽力”地工作才能实现其资本的扩张和企业价值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又受到经营者的牵制和控制。

三、现行债权处理保护股权的政策导向。

在中国,最能体现债权处置保护股权的现行政策导向是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一并已实施的《债务重组》。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

特别是对于一些st类上市公司和Pt类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对于改善这些公司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减轻其债务负担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又避免了破产程序费时耗资,社会震荡等消极因素。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入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定义中的“让步”,是指债权入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

应用

贯彻公司自治理念的认缴登记制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论认缴登记制本身还是与之相配套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均能更好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所起的资本担保作用收效甚微,作为市场准入门槛存在有悖公平原则;司法机关不可仅根据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否认其独立人格。股东意定出资期限不影响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资不抵债时应赋予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强制验资程序的废除仍要求股东出资真实,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制度,对出资真实的认定还可能加重股东责任。

股东意定的出资期限或认缴出资额客观不可行,则属于《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时股东出资责任宜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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