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是一种当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应当负责维修的担保形式。维修保证可以包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检查已完工程;
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目的、起算时间、责任承担都不尽相同。
首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金相对应,是为保证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设置的,时间较短,最长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为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由双方约定的,时间较长,甚至可能为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其次,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分情况讨论;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最后,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都要负责对缺陷进行维修,但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义务;而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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