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强制男性罪犯服劳役的刑罚。劳动范围广泛,包括从事土木工程或制作器物等。在劳役刑罚等级上次于城旦。
《史记·秦始皇本纪》:“尽得毐(嫪毐)等……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裴骃集解:“
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
《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宋·陆游《新秋感事》诗之二:“强颜未忍乞墦祭,积毁仅逃输鬼薪。”
康有为《大同书》甲部第四章:“古用苗制,施行肉刑,汉文免之,改为囚徒、髠钳、鬼薪,役作,隋文代之以笞杖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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