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小雅·何人斯》:“为鬼为蜮,则不可得。”
清·百一居士《壶天录》卷下:“妖妇进资甚巨,而贪婪无厌,鬼蜮伎俩,愈出愈奇,真有令人髮指者。”
2.亦作“鬼蜮技俩”、“鬼魅伎俩”。
鲁迅《华盖集续编·并非闲话(三)》:“古人常说‘鬼蜮技俩’,其实世间何尝真有鬼蜮,那所指点的,不过是这类东西罢了。”
《歧路灯》第九五回:“这些衙役鬼魅伎俩,千人一状,原也不必掛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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