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预先定量包装(包括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见载:食品科学技术名词
学科:食品科学技术_食品工程_食品专用技术与装备_贮藏保鲜
公布年度:2020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有两大特征,一是应当预先包装,二是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预包装食品不是食品的种类,仅仅是为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等,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GB7718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近年来因食品标签不明确导致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对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也对其选购食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经过一年过渡期后,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于2012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中应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等内容,其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也有明确规定。
按照新标准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能标示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在食品包装袋的标示中,诸如“可能”等字样将不允许出现。
新标实施规范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就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说明,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生产日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哪些内容、文字,使用中文还是外文、中文文字的大小和位置如何,今后都将有统一的规范。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伴随着《通则》实施,食品生产和消费者投诉的可追溯性都大大增加,2012年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标签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此前生产的标示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实施新国标有望改变标签混乱现象,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食品投诉可追溯性增强,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也为消费者增加了投诉的可追溯性。新标准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了科学依据,对正确有效地选购食品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企业生产安全放心食品的准绳,可在一定程度保证食品的安全质量以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新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各项内容都有明确要求,企业应严格遵守并实施,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若发现不符现象应拒绝购买。《通则》规定,食品包装一律不再标注保存期和最佳食(饮)用期,统一标注保质期。
新标准要求明确标明食品成分,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同时在食品标示内容方面的规定也更加严格,要求应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以及其他应标示的内容等。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致敏物标示方便消费者。
新标准中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要求,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标明有保健作用的内容”。专家解析,这项规定可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而进行误导宣传。新标准还要求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多少,以递减顺序排列。专家解析,这样标注可令消费者对食品中配料的含量有比较直观的了解。
对虾、坚果等物质过敏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一定要仔细看新食品标签。增加了致敏物质提醒这一项是新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卫生部有关专家介绍,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通则》中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通则》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共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即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等);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通则》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八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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