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定义,理论上也好像找不到一个界限。但从众多事实依据来看,人身攻击应该是以舆论为导向,无法律效力,却多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的文字或言论;此文字、言论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且内容词性为贬义、攻击性强;这样我们应该可以给它下个定义:人身攻击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观意愿针对他人及身体以无差别文字、言论攻击。
什么是人身攻击?
其实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应该叫侵犯人身权。
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人身攻击”是一种话语强权,在中国新文化运动时代,一些所谓“假洋鬼子”开始使用“人身攻击”一词,如鲁迅不仅是最早使用“人身攻击”一词的人,同时也是被指责“人身攻击”最多的人。后来这一词被官方和民间的广泛使用。“攻击”在法学上是指肢体性接触、物理表现,它在汉语中“攻击”和英语里attack的本义都是明确无误,绝不等同于侮辱、诋毁、诽谤、中伤、abuse。中国官方至今沿用“攻击政府”、“攻击领导”等字眼,通常指反对或批评政府的激烈言论思想,而且一般人也使用“人身攻击”上瘾。大部分习惯把“人格侮辱personalabuse”与“人身攻击personalattack”混为一谈,它显然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理性程度、法理意识、口德水准,因为任何辩论、批评、争歧都不构成人身攻击的实质,充其量是侮辱、毁谤、谩骂的精神范围。
“人身”的具体实义是指人的生理性身体,包括人的生命,它与“人格”在语义上存在严格的性质区别。“攻击”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动作行为,把它代替“诽谤、抨击”显然是一种过度诠释。也就是说“人身攻击”与“生命威胁”是同等性质,完全不同于“人格侮辱、人格诽谤personalabuse”。文革中对“人身攻击”一词的滥用,在语义上取代了“人格侮辱、名誉诽谤”,因为在文革中指控反革命分子“诽谤新社会”、“侮辱伟大领袖”、“诋毁无产阶级”,在政治上、法理上都不够分量,反而显得新社会没有言论自由,用“攻击”罪名则大不一样了,它足以“反革命”们在精神和肉体上被合法消灭。现代汉语辞书也将“人身攻击”定义为一种非生理行为。
可见“人身攻击”一词泛滥的根源在于话语强权。当人们极端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互相诋毁、彼此猜忌、相互揭发,以此确保自身的政治正确性、道德优越性、话语权威性、生命安全性。文革中每每开批斗会,上台发言者均带头喊口号,从中树立自身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只要呼“毛主席万岁”无人不跟随狂喊一通,它代表了一种权威服从与阶级认同,也是人们寻求安全感的共同满足。这种心理深层现象已是文革中的集体无意识,反革命分子之所以被禁止喊口号,他们不享有拥护“红太阳”和进入人民队伍的合法权。这一文革时代的强权话语综合症,并没有文革结束而彻底结束,它构成了新中国人的一种惯性思维传统,每每观点之争出现激烈言辞,不可避免出现“人身攻击”、“造反派红卫兵”的互相诋毁,它成为一种争夺道德制高点和话语权威性的重要武器,最终混战瞎扯取代了一切。
构成人身攻击有很多方面,如暴力人身攻击(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语言人身攻击(诽谤、辱骂等);精神人身攻击(网上污辱、书面污辱等);诅咒人身攻击(明咒、暗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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