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代办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词也无此含意。临时代办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
两个国家之间如果长期处于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例如,我国同英国、荷兰两国,曾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只互派代办。直到1972年,这两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外交关系才升为大使级,1981年由于荷兰向台湾出售海军潜艇,破坏了两国关系升格的原则,中荷的外交关系又一度降为代办处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英国、荷兰两国,曾在1954年以后十几年的时间里只互派代办。直到1972年,这两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后,外交关系才升为大使级,1981年由于荷兰向台湾出售海军潜艇,破坏了两国关系升格的原则,中荷的外交关系又一度降为代办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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