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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标识的信息

中文名:车辆识别代号 外文名: 所属学科: 英文名: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分类:车辆标识 适用范围:车 别名:十七位码、车架号 目的:包含车辆重要信息
车辆识别代号介绍
车辆识别代码(VIN),VIN是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因为AS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正确解读VIN码,对于我们正确地识别车型,以致进行正确地诊断和维修都是十分重要的。车辆识别代码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号,它根据国家车辆管理标准确定,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新的行驶证在“车架号”一栏一般都打印VIN码。

代码规范

术语定义

1.车身型式:指根据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诸如车门和车窗数量,运载货物的特征以及车顶型式(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舱背式车身)的特点区别车辆。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证,汽车也不例外,汽车的身份证就是汽车的识别码(简称VIN),它是国际上通行的标识机动车辆的代码,从车辆识别码上可看出车辆产地、公司及生产年份等。

2.发动机型式:指动力装置的特征,如所用燃料、气缸数量、排量和静制动功率等。装在轿车或多用途载客车或车辆额定总重为10000lb或低于10000lb的载货车上的发动机,应标明专业制造厂及型号。

3.种类:是制造商对同一型号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类型等结构上有一定共同点的车辆所给予的命名。

4.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类车辆或发动机所给予的名称。

5.型号:指制造厂对具有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及车身型式的车辆所给予的名称。

6.车型年份:表明某个单独的车型的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立法年份,可以不考虑车辆的实际生产年。

7.制造工厂:指标贴VIN的工厂。

8.系列:指制造厂用来表示如标价、尺寸或重量标志等小分类的名称。主要用于商业目的。

9.类型:指由普通特征、包括设计与目的来区别车辆的级别。轿车、多用途载客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不完整车辆和摩托车是独立的型式。

10.注意: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F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代码说明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一、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

第1位: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

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

1-雪佛兰Chevrolet;B-宝马BMW;M-现代Hyundai;

2-庞蒂亚克Pontiac;B-道奇Dodge;M-三菱Mitsubishi;

3-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C-克莱斯勒Chrysler;M-水星Mercury;

4-别克Buick;D-梅赛德斯Mercedes;N-英菲尼迪Infiniti;

5-庞蒂亚克Pontiac;E-鹰牌Eagle;N-日产Nissan;

6-凯迪拉克Cadillac;F-福特Ford;P-普利茅斯Plymouth;

7-通用加拿大GMCanada;G-通用GeneralMotors;S-斯巴鲁Subaru;

8-土星Saturn;G-铃木Suzuki;T-雷克萨斯Lexus;

8-五十铃Isuzu;H-讴歌Acura;T-丰田Toyota;

A-阿尔法罗密欧AlfaRomeo;H-本田Honda;V-大众Volkswagen;

A-奥迪Audi;J-吉普Jeep;V-沃尔沃Volvo;

A-捷豹Jaguar;L-大宇Daewoo;Y-马自达Mazda;

L-林肯Lincoln;Z-福特Ford;Z-马自达Mazda;

G=所有属于通用汽车的品牌:别克Buick,凯迪拉克Cadillac,雪佛兰Chevrolet,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庞蒂亚克Pontiac,土星Saturn。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

(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

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

TRU/WAU奥迪Audi;1YV/JM1马自达Mazda;4US/WBA/WBS宝马BMW;WDB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2HM/KMH现代Hyundai;VF3标志Peugeot;SAJ捷豹Jaguar;WP0保时捷Porsche;SAL路虎LandRover;YK1/YS3萨博Saab;YV1沃尔沃Volvo。

二、4~8位(VDS):车辆特征:

轿车: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类型;

MPV: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车辆额定总重;

载货车:型号或种类、系列、底盘、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额定总重;

客车:型号或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制动系统。

WMI

根据地理区域分配给各个车辆制造厂家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代码。该代码由三位字码组成,它包含下信息:

-第一个字码是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如非洲、亚洲、欧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

-第二个字码是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在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负责分配国家代码。

-第三个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由各国的授权机构负责分配。

当制造厂的年产量少于500辆的时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的第三个字码就是9。

编码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可以用VIN来进行表示,车辆识别代号编码有哪些要求?

车辆识别代码一般都是由十七位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这就像是我们的身份证,这个识别代码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只有这么一个号,对于我国汽车生产厂商来说,有着更为不同的实际意义。

我们以轿车系列来说,识别代码的前三位分别是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车辆类别三个标准来进行确定,比如说是LFW所指的就是载货汽车,LFP所指的就是轿车、LFB所指的就是客车、LFN所指的就是非完整车辆、LFD所指的是备用、LFS所指的就是特种车、LFT所指的就是挂车、LFM所指的就是多用途乘用车、LFV所指的就是一汽大众所生产的车。

这里所说的L代表的是中国,F意思是第一,P意思是客,W意思是作业,B意思是巴士,N意思是不完整的,M意思是多用途,S意思是特别,T意思是挂车,V意思是一汽大众。

载货所用的越野车,以及自卸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客货厢式车都可属于载货车,我们经常所说的吉普车也包含了越野车和非越野车车两种轿车类的形式,如果是用客车所改装的客车,就要算是两用车的客车类别。然而,在汽车型号的编码中有一个5字,就是说是说明这是一种特种车,除了客货厢式轿车以外,客货厢式车也可以看成载货车,其车身可以视为轿车。

相关法律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Ⅵ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

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

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条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

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

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VIN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ⅥN,建立VIN档案以及VIN数据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作机构、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使用ⅥN的车辆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机构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分配、变更、撤销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对应WMI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与《WMI证书》、《VIN备案受理通知书》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请WMI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八条工作机构应定期对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检查期限一般一年一次。

第二十九条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或逾期不改者,经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撤销已批准的WMI代号。

一未按规定进行WMI申请和备案的;

二将该企业WMI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ⅥN编制规则或修改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经审核通过擅自使用的;

四随意变更VIN编制规则或企业内部ⅥN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业的WMI进行车辆生产、销售或出口的车辆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从事VIN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含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统称摩托车)、挂车、专用汽车。

二完整车辆产品: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三非完整车辆产品: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四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除上述道路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产品,如沙滩车、滑板车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WMI备案登记、VIN编制规则备案、审核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关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作机构确认并备案后,重新换发《WMI证书》。

车辆生产企业已备案和执行的ⅥN编制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尽快完成修改和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在本办法实施的三个月内,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ⅥN编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基本要求

第五条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字母或数字。第二、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或=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时<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一般特征,其代号顺序中制造厂决定。

4、第三部--车辆指示部分由八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1规定使用。表标示年份的字码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生产的年产量>或=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与终止外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

第六条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辩出车辆识别代号。

5、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掉。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6、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入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对条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说明。

4、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标示自己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加以说明。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不再重新规定识别代号。

第四章“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

第八条“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凡编制造厂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应在编制车辆识别代号前向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折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汽车工业司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制造厂的名称或申请表上的其他内容有任何变动均应再次申请。

5、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汽车工业司,并交向“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车工业司批准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复印件,车辆类型,带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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