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
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法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有若干限制。
第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第二,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例如,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得追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第三,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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