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

现场笔录

证据形式

中文名:现场笔录 外文名: 别名: 来源出处:行政诉讼法 适用领域:对政府工作人员处罚处理时当场所作的记录 类 型:行政诉讼
现场笔录介绍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1]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概述

与勘验笔录相比,它着重于对执法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记录,而勘验笔录则是对案件现场或物品静态的全面综合的勘查、检验记录。行政执法经常需要作现场笔录,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进行讯问所作的笔录、价格管理机关对违反价格法的有关单位或公民进行查处时所作的笔录等。如《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旨在克服以后再取证的困难并防止行政相对人事后翻供情况的发生。因此,现场笔录通常成为行政机关当场处罚或及时处理的依据,同时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现场笔录这种证据形式的主体只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它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和书证相同;但它必须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制作的证据,因此,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书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这两种笔录都必须由行使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制作。

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

区别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二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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