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时改廷尉为大理,北齐时始设大理寺,为掌管刑狱的中央机构。隋唐以下多沿其制。明清时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在大九卿之列。卿以下设少卿、寺丞、评事等职,掌审谳平反刑狱及其政令。又,古代司法之官于棘树下审讯案情,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太常寺,掌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下设诸祠庙、太乐、鼓吹、汾祠、太医、太卜、郊社、廪牺八署
诸祠庙令1人从六品下掌祠庙开关、洒扫、释奠诸礼仪。
太乐令2人从七品下掌调钟律,以供祭飨。
鼓吹令2人从七品下掌鼓吹之节。
汾祠令1人从七品下掌享祭洒扫之制。
太医令2人从七品下掌医疗之法,其属官有医师、针师、按摩师、咒禁师,皆经考试选用。
太卜令1人从七品下掌卜筮之法。
郊社令1人从八品上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
廪牲令1人从八品下掌牺牲粢盛之事。
光禄寺,掌朝会、祭祀等酒醴、膳羞之政
下设太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
太官令2人从七品下掌供祠宴朝会膳食。
珍羞令1人正八品下掌供祭祀、朝会、宾客之菜肴。
良酝令2人正八品下掌供酒醴。
掌醢令1人正八品下掌供酱醋之物。
鸿胪寺,掌宾客及凶仪之事,凡四夷君长或外国使者来朝,本寺负责登记,区分其等位并安排朝见事仪。朝廷高级官员或外州都督、刺史卒于京师者,本寺负责其凶礼丧葬之具。
下设典客、司仪二署,分掌本寺事务。
宗正寺,掌天子宗族及外戚之事
下设陵台、崇玄二署
陵台令掌守卫宗庙山陵。
崇玄令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女冠(女道士)户籍及斋醮诸事。道士女冠在隋及唐初隶鸿胪寺,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改隶宗正寺。
卫尉寺,掌仪仗兵器与帐幕供设。凡天下兵器,入京师者,皆籍其名数而藏之,凡大祭祀,大朝会,则供其羽仪、节钺、金鼓、帷帟、茵席之属。
下设有武库、武器、守宫三署
武库令2人从六品下掌掌兵械收藏,实际上只不过是供仪仗所用而已。
武器令1人正八品下掌在外使用的仪仗兵器,用毕纳于武库署。
守宫令1人正八品下掌各种场合下的帐幕供设。若祭祀、巡幸时,则设王公百官之位。吏部、兵部、礼部试贡举人时,则供帷幕。
太仆寺,掌厩牧、辇舆之政
下设乘黄、典厩、典牧、车府四署及诸牧监
乘黄令1人从七品下掌供给天子车辂并担负马匹的驯驭之法。
典厩令2人从七品下掌饲养马牛,给养杂畜。
典牧令3人正八品上掌诸牧杂畜给纳以及酥酪脯腊之事。
车府令1人正八品下掌王公以下之车路以及驯驭之法。
上牧监1人从五品下凡马五千为上牧监,马三千为中牧监,马不及三千为下牧监,掌牛马之生育及牧养。
中牧监1人正六品下
下牧监1人从六品下
太府寺,掌财货、粮食贮藏与贸易诸事。凡四方贡献、百官俸秩皆归其出纳。
下设京都四市、左右藏、常平七署
两京诸市令1人从六品上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
常平令1人从七品上掌掌仓粮平籴。
左藏令3人从七品下掌钱帛。
右藏令2人正八品上掌珍玩。
司农寺,掌仓储委积及农林园苑管理之事。凡京都百司官吏禄廪、朝会、祭祀所需钱物,均由司农寺负责供给。
下设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及诸仓、诸汤、诸屯、两京宫苑养殖以及专管竹苇种植的司竹等监
上林2人从七品下掌苑囿园池,种植果蔬,以供朝会、祭祀以及尚食诸司日常所需货物。
太仓3人从七品下掌国家粮食储藏。
钩盾2人正八品上掌供应祭祀、朝会飨燕宾客所需之薪炭、鹅鸭、蒲蔺、阤池薮泽之物。
导官2人正八品下掌米麦等粮食的再加工。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九寺唯一不下设监的寺。
大理卿1人从三品大理寺主官
大理少卿2人正四品卿之助
大理正2人从五品下掌据刑法科条参议用刑之轻重,若大理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大理卿、少卿不在时,由大理正代行其职。
大理丞6人从六品上掌掌一般刑狱的判处。
大理司直6人从六品上掌出使受理州府疑案。他们若是承制推讯,到地方去便具有钦差大臣的高贵地位。
大理评事12人从八品下
大理主簿2人从七品上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
大理狱丞2人从九品下掌率狱史,管理囚徒。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
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复习学官六。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
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三年,诏依旧供报。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六之,清改为大理院。正四品文官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
《新唐书.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五品下。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复于中书、门下。”
《明史.职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
《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唐朝以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御史台主管监察。”又“明清在中央以三法司为理刑机关:刑狱归刑部,纠察归都察院,而大理寺却成了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审判权归刑部掌握,这一点上与唐宋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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