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重典发挥的阶段性正效益对维护统治具有强吸引力,统治者可将其作为改变行使统治权不利局面,寻求优化时的博弈行为。
重典在短期时间确实可起极大的正面作用,然重典的最初作用力越强,其受用波及越广,影响便越深,停滞症状维持时间便较长久,危害越大。
其二,专制制度使统治者权力过大,无法形成对其有效地权力监督制衡体系,使得统治者可以为所欲为,肆意妄行,逾越了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
其三,重典治国与泛道德化的理想主义有关。当正常的社会规范和制度无法达到目的,统治者出于理想主义,动用道德约束所赋予的惩罚权力去惩罚社会成员,这不仅为部分的人民所希望,也时常被有些统治者利用。
明太祖朱元璋以元亡为殷鉴,提出“重典治国”。朱元璋的“重典治国”,尤以“治吏”为先,严立法禁以治贪官,规。
定“官吏贪赃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地方官危害百姓的,允许当地百姓绑缚赴京陈诉”。这种严法整饬,重刑赃吏,对于改善明初的政治,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封建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贪官和赃吏,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重典饬治,固可收一时之效,却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是历史的必然规律。
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生及法律实践有其深广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心理和政治基础。明初所谓“重典治国”,其实就是重刑治国,其重点在于重典治“吏”。然而,尽管明初朱元璋实行的“重典治吏”严酷无比,但在一个集权专制的社会里,人治大于法治,“重典治吏”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在客观上造成了有害的后果。它给人们的历史启示是:要从根本上根除腐败的痼疾,就必须崇尚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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